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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者 | 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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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 | 失蹤人口(一般問題) |
留言時間 | 2019-09-19 14:29:49 |
留言內容 | 上次我有問你們我滿18能不能去撤銷失蹤人口 你們說可以我問了認識的警察 他說我要20歲才能自己去撤銷失蹤人口 那到底我滿18能不能自己去撤銷呢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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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覆時間 | 2019-09-25 |
回覆內容 | 晞您好! 依據「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」第九條: 失蹤人為滿十八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,於尋獲時應詢問其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載明於筆錄,及將當日撤尋情形,通知原報案人。 失蹤人為未滿十八歲人且非主管機關保護之個案,尋獲時應通知原報案人;通知不到時,再行通知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,並製作相關人員筆錄。 故根據失蹤人口作業要點,十八歲可自行撤案。 詳細資訊請見http://glrs.moi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0128 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 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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