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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者 |
冬冬 |
主題 |
失蹤人口(兒少法律諮詢) |
留言時間 |
2015-06-03 23:35:24 |
留言內容 |
我已經滿18了 但不想住家裡
因為跟家裡的人不和諧 尤其是後母
如果出去外面住 被家裡的人報失蹤人口的話
我可以自己撤銷嗎 |
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 回覆: |
回覆時間 |
2015-06-04 |
回覆內容 |
冬冬你好,關於你所問的問題,臺灣法律對於成年的年齡界定雖然不同,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與刑法均為18歲,而民法為20歲,不過對於成人後所要負起 的責任與義務都是一樣。年滿20歲後,你將有執行選舉投票的公民權,同時也有當兵與納稅的義務,這是法律認定你有參與 公眾事務的選擇權與決定權,並在執行權利時負起相對責任。 然而,你打算離家搬到外面去住,期望可以藉此化解家庭內的衝突,但突然失蹤不知去向,相信你的家人一定都會很擔心你,甚至如你所說的去報警協尋,雖然你可以自行撤尋,但這樣一來一往並未能解決你與家人之間根本的問題,建議冬冬嘗試與家人溝通,表達你的想法與期待,協調看看在生活上是否有彼此可以調整的空間,才能達到雙贏的局面。 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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